论志愿服务的常态化与可持续发展
一、志愿服务的核心价值与意义志愿者(volunteer)一词来源于拉丁文中的“voluntas”,意为“意愿”。目前在我国大陆和港台地区对volunteer有不同的译法:我国大陆一般称之为志愿者;香港称之为义工;台湾地区称之为志工。志愿者就是指自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和精力,在不计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服务的人员。
志愿服务(volunteer service)是公民个人基于道义、信念、良知、爱心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善心为他人、社区和社会提供的一种公益性服务。在国际社会,志愿服务已有近百年的发展历史,它最初起源于战争救护、重建家园、安置孤儿等与战争相关的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在当今和平时代,志愿服务已经涵盖环境保护、扶弱助残、赈济贫困、救灾抢险、维护和平、社区建设和社会进步等诸多领域,成为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重要平台,成为公民重要的生活方式。2001年1月14日-18日,国际志愿者协会(IAVE)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召开了第十六届世界年会,通过了《全球志愿者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Volunteering)及《全球行动方案》(The Global Agenda for Action),勾勒出了二十一世纪志愿服务的发展方向、远景目标及具体做法。《全球志愿者宣言》指出,志愿者行动是一种具有非凡创造性的力量,志愿服务有助于:(1)建立一个健康、持续发展的社区,尊重人类价值;(2)使人们充分享有权利,不断改善生活;(3)解决社会、文化、经济与环境问题,并通过加强全球合作,建设一个更加人道、更加公正的社会。宣言认为,在这个持续变迁的全球化时代,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小,越来越相互依存,也越来越复杂。通过志愿服务的参与,无论是个人或集体行动,可以达到以下的目标:(1)维护及强化社区、关怀及服务等各种人道价值观念;(2)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都可以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并可以终生学习及成长,充分发挥个人潜能;(3)消除差别,加强沟通,使我们得以生活在一个健康、持续发展的社会中,齐心协力,开拓创新,迎接我们共同面对的挑战,塑造我们共同的未来。
志愿服务是公民社会的基石。志愿服务可以激发人类最高贵的情操——追求全人类的和平、自由、机会、安全和正义。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志愿服务的本质与特征就在于它的志愿性、无偿性与公益性。[1]志愿服务的功能与核心价值就在于:一是传递爱心;二是奉献社会;三是激发人性光辉。[2]志愿服务是传播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是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重要工具。作为人类追求真、善、美的一种行动过程,志愿服务不仅能够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关爱和帮助,还能够使志愿者自身的灵魂和精神境界得到洗礼和升华;志愿服务不仅能够充分动员和有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服务于社会,还能够有效弥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弥补政府能力与政府资源的不足。因此,在当代公共治理中,志愿服务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的重要力量,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建立完善的志愿服务体系,促进志愿服务的常态化与可持续发展,有其重要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二、我国志愿服务面临的困境与问题
近20年来,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迅速,无论是在志愿者数量上、参与群体、还是服务领域等方面均有了长足的发展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仍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发展困境。概括起来,这些问题与困境主要有:
1.志愿服务参与管道不足,社会参与面不广
志愿服务事业是全社会的事业,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与支持。目前我国志愿服务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志愿组织的社会动员能力不强,志愿服务的参与渠道狭窄,参与管道单一,社会参与面不广。据一项针对青年志愿者的调查发现,52.0%的人只有在单位组织时才参加志愿活动,18.2%的人只有在特殊时间或节日参加,11.3%的人一年只参加一次志愿活动,9.4%的人每月或二月参加一次,6.7%的一周或二周一次。分析显示,志愿者们认为时间安排(占79.6%)、兴趣(占54.4%)和志愿信息获得(占41.9%)是影响他们参与志愿服务最主要的三个原因。[3]由于志愿服务参与机制的不健全和相关信息流动性的不足,再加上体制上(如注册登记制度和双重管理体制)和人为上的一些障碍,一方面限制了志愿者个人自主选择的空间,限制了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渠道;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间成本与精力成本,加大了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队伍的困难性,容易将许多具有志愿服务意愿的人阻挡在志愿服务队伍之外,从而影响人们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热情和积极性,影响志愿服务队伍的发展与壮大。因此,增强志愿组织的社会动员能力,建立多元化的志愿服务参与机制,拓宽志愿服务参与渠道,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和手段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到志愿服务中来,是我国志愿服务管理及志愿服务队伍建设中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2.志愿者流动率高,人才队伍缺乏稳定性
志愿服务事业在我国刚刚起步,面临人才缺乏与人才流动过快的双重困境。首先,我国公益领域普遍存在薪酬待遇低、工作强度大、发展空间狭小、社会保险缺失等问题,严重限制了优秀人才的进入,也难以留住优秀人才继续服务,导致人才流失问题严重。依据2010《中国公益人才发展现状及需求调研报告》显示,88.5%的人员月薪酬集中在5000块钱以下, 25.7%以上公益人才的工资在2000元左右,67%的人反映工作强度非常大,每天工作10到12个小时,37.7%的人没有任何社会保险。其次,我国的志愿活动多以大型体育赛事和各种特定活动为多,如奥运会、亚运会、助残日、预防艾滋病日、学雷锋活动日、国际志愿者日等,这种短期化、运动化式的志愿服务活动,一方面使志愿服务活动缺乏延续性,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志愿服务人员的短视行为与心理。最后,我国的志愿者以青年学生(大多数为在校大学生)和退休人员居多,专职志愿者相对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志愿人员职业精神的缺乏和专业能力的不足,从而影响志愿服务的效果和质量。人员流动过快,人才结构不合理,专业人才较为匮乏,人才队伍缺乏相对的稳定性,是目前我国志愿服务管理及志愿服务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也是制约我国志愿服务事业持久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
3.相关法律与伦理规范缺失,志愿者的责任与权益难以保障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不断努力,我国的志愿服务立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还存在诸多问题。目前我国出台的专门规范志愿服务的立法均限于地方层面,仍有约81%的地区处于志愿服务立法的空白地带,全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志愿服务法。在现有的立法中,地方性立法多以原则性的规定为主,可操作性不强,而全国性立法则是倡导性的,相关规定不具体。由于多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问题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制度,从而导致志愿服务具有很大的盲目性、随意性和无序性。法律规范不完善,法规效力等级较低,有关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等是目前我国志愿服务立法中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4]首先,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完备,导致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界定不清晰,职责权限难以明确和落实,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志愿行动难以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其次,相关伦理规范与行为守则的缺失,容易导致志愿者行为的失控和伦理道德的失范,容易引发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不必要的误解与冲突,容易导致相互间的不信任,从而影响志愿组织的公信力和志愿者的社会形象。因此,制定志愿服务法和志愿者伦理守则,约束和规范志愿者的行为,使志愿者在完善的法律保护和伦理规范下,充分发挥和实现志愿服务的功能与使命,是我国志愿服务管理中亟待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4.志愿活动行政化倾向严重,服务热情和效率难以持续
独立性和自治性是志愿组织的基本特性之一,也是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必备能力。受传统计划管理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志愿组织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我国志愿组织这种“官民二重性”特性,使志愿组织的独立性受到限制,自主空间明显不足,自我管理与自我发展能力明显不强。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志愿服务在我国可以说是刚刚起步,政府主导和行政推动是我国志愿服务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政府主导和行政推动的方式虽然有利于启动志愿服务,弘扬志愿精神,推动社会公益事业,但行政主导的志愿活动容易受官僚体制和行政权力的干扰和影响,容易感染并滋生严重的“官僚主义”,影响志愿服务的效率。同时,政府主导和行政推动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容易使人产生被动参与的心理,使志愿者在心理上对志愿服务活动产生抵触情绪和较低的评价,影响志愿者的服务热情和积极性。实践表明,志愿服务活动的行政化、形式化、运动化容易扼杀并贬低志愿服务的价值,伤害公民自觉参与志愿服务的愿望和热情。因此,志愿服务活动的去行政化,充分尊重和保护志愿组织和志愿者的内在需求逻辑,增强志愿组织的独立性和自治能力,是我国志愿服务改革与发展中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
5.管理体制与机制不健全,可持续发展难以为继 我国的志愿服务活动起步相对较晚,制度化建设相对滞后,缺乏长效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在服务领域、人员招募、项目策划与推广、组织管理、组织发展等方面均存在着系统化、组织化、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持久化不足等缺陷与问题。如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不严格,导致临时性不在册的志愿者人数往往超过登记注册志愿者人数,造成情况的不掌握和资源的闲置或流失;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志愿服务活动缺乏计划性和规范性;长期服务项目少,没有专业化的项目策划、运营与推广,导致服务项目缺乏恒久性和可持续性。我国志愿组织本身制度建设上的缺陷及其运行机制的不完善,使志愿服务活动缺乏制度上的保证,使志愿服务活动容易陷入短期行为和功利主义的境地,影响和制约了志愿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6.志愿服务网络不完备,志愿资源浪费严重
建立志愿服务网络的目的,就是使相同主旨的志愿服务组织能够相互联系和协商彼此的资源配置,避免资源的浪费与重复;使不同类型的志愿服务组织能够借助服务网络,在人力、资讯、经费与分工方面有相互合作的机会,汇集并整合各自的力量,达到志愿资源配置最佳化,服务效用最大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的志愿组织在网络化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数据库建设相对滞后,软硬件设施不甚完善,网站信息量少、内容更新缓慢,管理中各自为政、相互分割的现象比较严重。志愿服务网络不完备,资源共享机制不健全,缺乏统一的网络协调与管理机制,导致跨系统、跨区域、跨行业的资源流动和整合非常少,容易造成志愿服务的重复和志愿资源的浪费。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网络管理平台,统筹、协调与整合志愿资源,利用网络平台为具有志愿服务意愿的人和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提供及时、周到的信息与服务,实现志愿资源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科学化,是我国志愿服务管理中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三、我国志愿服务常态化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路 随着社会需求的多元化与公民社会的兴起,志愿服务已经成为人们参与各种公共生活的重要途径,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让志愿服务归入常态,让更多的社会人群参与到志愿服务队伍中来并享受志愿服务,是志愿服务事业的一个重要目标。2001“全球志愿者宣言”明确指出:志愿服务对于我们不应是心血来潮的冲动,不应是趋利从众的跟风,而应成为一种全民习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文化。可以说,志愿服务的常态化和制度化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
志愿服务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式。促进志愿服务的常态化与可持续发展,建立和健全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是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战略需要。依据我国的国情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促进和实现我国志愿服务常态化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路和基本途径为:
1.培育志愿精神,普及志愿理念 哲学家康德曾经说:“世界上有三种最美的事物,那就是天上的星星、地上的花,以及人类心中的道德良知”。志愿服务是人自发性的一种自我奉献,是人道德良知的一种展现。志愿服务能够唤起人类心灵深处最纯净的道德良知,这种良知与情怀是支撑志愿服务事业最重要的精神支柱。[5]著名管理学家杜拉克(Drucker)指出,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不是靠“利润”动机的驱使,而是靠“使命”的凝聚和引导。[6]因此,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核心的志愿服务理念是志愿服务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力所在。前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2001 国际志愿者年”启动仪式上指出:“志愿精神的核心是服务、团结的理想和共同使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的信念。”作为人类的一种追求,一种理念,一种信仰,一种使命,志愿精神的精髓就在于:(1)对生命价值与人的尊重;(2)对社会、对人类发展所持有的积极态度和责任心;(3)积极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从一定意义上而言,精神和理念的培养对于保持或促进某一行为的持久性具有重要的功能。志愿精神与志愿理念的功能就在于它能够深入和渗透到人的内心,能够内化为人的一种品质、一种信念、一种信仰、一种认同,能够成为人的一种自觉行为。因此,志愿精神的培育、志愿文化的建立、志愿理念的普及有助于达到以下的功能和目的:第一,它可以扩大志愿服务的影响力,提高公众对志愿服务事业的认知度;第二,它可以培育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使志愿行为成为一种常态和自觉;第三,它可以使人获得自我成长的过程,有助于人的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志愿精神与志愿文化决定着志愿服务事业的影响力和生命力,它是志愿服务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精神动力和不竭源泉。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志愿服务的文化氛围还没有形成,社会认知度、公众参与度相对来说都比较低。据全国政协调查,目前我国各类志愿者人数仅占总人口的5%,这与发达国家的40—60%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据黑龙江省的一项调查,63%的人不太了解志愿服务,68%的人不知道如何参加志愿服务,甚至一些人对志愿服务还存在这样那样的误解或偏见。如有的人认为志愿者是“廉价劳动力”甚至“免费劳动力”;有的人认为志愿服务是“青年人的事情”;有的人认为志愿服务太“崇高”、太“神圣”,不是普通人的行为。所有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与持久发展。因此,从公民教育和舆论导向入手,扩大志愿服务的社会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参与志愿服务的风尚和文化,引导和培养公民志愿服务的热情和意识,培育公民志愿服务的精神和理念,形成关心、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为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心理和社会基础,是促进我国志愿服务常态化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
2.加强志愿组织建设,提升管理与服务能力 我们知道,组织的功能和作用就在于它的聚集能力并且可以产生“能量裂变”与“能量放大”的功效。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化及其科学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将个体的志愿服务活动纳入特定的组织与组织管理系统之中,以期有效整合志愿服务资源,使志愿服务活动在各种社会服务领域能够发挥最大的功能和效用。
志愿组织建设是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基础,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志愿服务事业的有效保障。近年来,我国志愿服务组织增长迅速,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在引导人们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进社会福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志愿服务组织普遍存在着组织目标不明确,职责权限不清晰,服务行为不规范,管理能力不强,行政化色彩浓厚,管理效率不高等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志愿服务工作的展开和有效运作。[7]因此,健全志愿组织的工作机制和组织架构,提升志愿组织的管理能力,增强志愿组织的生机与活力,提高志愿服务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水平,就成为一项迫切而艰巨的任务。
针对我国志愿组织的基本现状,依照组织管理的基本原理,笔者认为,促进我国志愿组织建设的基本策略与思路为:(1)科学的分类管理。即对不同类型的志愿组织实行分类管理,增强志愿服务的专业性。专业化的服务是志愿服务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专业化也是确保志愿服务活动品质和效率的重要保障;(2)明确组织目标与使命。组织目标与使命是形塑组织形象的核心要素,是组织活力与持久发展的动力源泉,是组织获取社会认同与广泛支持的重要基础;(3)职责清晰的组织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明确的内部分工,清晰的权责划分,是志愿组织有效运作和确保服务效率的关键;(4)科学的管理流程。科学的管理流程能够增强志愿活动的有序性,能够合理调配与使用志愿资源,能够有效避免志愿资源的浪费。科学的组织管理,卓越的服务能力,是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加强志愿组织建设,不断改进和提升志愿组织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是我国志愿服务事业深入化、持久化与稳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
3.加快志愿服务立法,规范志愿服务行为 志愿服务立法是志愿服务持久化的法律保障。通过志愿服务立法推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潮流。从世界范围看,对公民参与志愿服务提出要求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制度,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当今已有数十个国家制定了志愿服务专门立法,北美的加拿大、美国,欧洲的法国、意大利、德国,亚洲的日本、韩国等国家,都先后制定了志愿服务的专门法律,如美国的《志愿者保护法》、加拿大的《志愿工作法》、澳大利亚的《志愿服务原则》、西班牙的《志愿服务法》,波兰的《公共利益和志愿者法》等等,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志愿服务的依法运行,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在国内,北京、上海、广东、湖北、江苏、宁夏、杭州、抚顺等省市也相继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志愿服务立法的价值和功能在于:为志愿服务创建良好的制度环境;保障志愿服务的自主性;激发志愿服务潜在资源;规范志愿服务行为;明确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增进志愿服务的效能;激励志愿者的持续参与;促进政府对志愿服务的支持;防止志愿服务衰落等等。[8]实践证明,志愿服务的持续发展,不仅要求志愿者具有从事志愿服务的激情和热情,具有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明确的伦理规范,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使志愿服务在完善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的保护下进行,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才能及时化解和预防志愿服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志愿者的服务热情和积极性。因此,加快志愿服务立法,规范志愿服务行为,明确和保障志愿者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志愿服务的法治化,是我国志愿服务常态化与可持续发展进程中具有战略意义的使命和任务。
4.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效整合志愿资源 众所周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互联网在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目前我国志愿服务管理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资讯网络不发达,信息化程度较低,难以实现志愿资源的有效整合和资源效用的最大化。建立发达、方便、快捷、灵活、程序简洁的志愿服务信息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是我国志愿服务走向网络化、信息化的一个重要途径。为此,可供选择的基本途径和思路为:(1)建立全国志愿者数据库。通过建立志愿者电子信息档案,详细收录每一位志愿者的性别、年龄、专业特长、兴趣爱好及所在单位等情况。志愿资源管理的电子化和信息化,有利于实现志愿资源的共享,有利于志愿资源的科学调配,有利于避免志愿资源的重复利用或闲置,有利于志愿资源效用的最大化;(2)制定并颁发志愿服务手册。对于长期需求且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例如社区服务、养老院、儿童村等),可详细列举所需服务的项目、时间、地点、专业要求等,并通过专门的网站定期发布相关信息,使志愿者能够随时随地根据自己的时间和专业特长灵活地选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服务手册的发放和相关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发布,有利于志愿活动的组织者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对每个志愿者的服务时段进行调整,有利于志愿者合理安排自己的服务时间,有利于志愿服务管理的人性化和避免志愿资源的无谓消耗和浪费;(3)实现志愿资源的网络化管理。通过专业化的信息管理平台,使人们能够便捷灵活地登陆和了解有关志愿组织及其相应服务的基本信息,及时获取有关志愿服务的需求和供给情况。志愿服务及其志愿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有助于志愿组织、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互动,有助于科学配置志愿资源,有助于保障和提升志愿服务的品质和效率。因此,建立志愿资源信息共享机制,有效整合志愿资源,实现志愿资源效用的最大化,是促进和实现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5.加强政府政策支持,提供体制与机制保障 志愿服务是对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一种矫正和补救,但志愿服务也同样存在着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和所谓的“志愿失灵”问题。因此,为志愿服务创建良好的制度环境,为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机制保障,是我国志愿服务常态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诉求。(1)建立和完善志愿者权益保障与救济机制。为志愿者提供各方面的基本权益保障,如志愿者人身安全与健康保障、志愿者基本生活保障、志愿者医疗保险与保障等,是消除志愿者后顾之忧,保护志愿者积极性的重要措施。志愿者权益保障的制度化、法治化和规范化,是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2)建立人性化的志愿服务激励机制。有效的激励机制,体现了社会对志愿服务行为的重视和倡导,体现了社会对志愿服务事业的支持与肯定,能够为志愿者提供强有力的动力支持,保证志愿行动的可持续性。结合国际经验,对于志愿者的激励,可采取的激励手段和措施包括: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志愿者表彰奖励制度,对志愿者的贡献,给予适当的嘉奖或给予一定的物质上的奖励;颁发志愿者服务证书,以作为升学考核和选拔录用的参考和依据;建立志愿服务“储蓄”制度,即为每一位志愿者设立志愿服务的“特殊账户”,将志愿者的服务时数存入银行,建立档案,以此作为获得相应奖励或在年老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的依据,通过志愿服务“储蓄”制度,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机制,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志愿服务队伍中来。(3)完善和加强相关的政策支持。一是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源向志愿服务领域流动,鼓励全社会参与志愿服务;二是通过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解决志愿组织资金不足的问题,支持志愿组织的发展;三是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促进志愿活动的展开。国内外经验表明,积极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体制与机制保障,是促进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
四、结语 志愿服务是一项崇高的事业,需要人们付出巨大的热情,无限的爱心和积极的行动。“送人玫瑰,手有余香”,志愿服务就像天上的星星和月亮,能够点亮每个人心中的那盏明灯,使人的灵魂得以升华;志愿服务就像一朵朵盛开的玫瑰,能够使我们的世界变得缤纷多姿和更加美丽。志愿服务之路是通往每一个人的心灵之路,志愿服务之花在中国的大地上将会遍地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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